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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認證,檢測,技術,管理,咨詢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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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0:14:33 責任編輯: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0
天津地標DB12/T1341-2024《消防產品使用和維護管理規(guī)范》,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使用年限做了具體規(guī)定。而此前,北京地標也有相關描述(現已被替代,取消相關規(guī)定),GB29837要求“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使用壽命一般不超過12年”。
下述5.6為天津地標相關內容。
5.6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
5.6.1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使用單位在發(fā)現產品存在問題和故障時,應及時進行維修。維修一般應在48小時內完成。需要由供應商或者生產企業(yè)提供零配件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5.6.2 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消火栓按鈕等部件拆下維修時,應立即更換備品,不應對相應部位實施屏蔽。
5.6.3 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和可燃氣體控制器可在現場維修。維修期間,應換上備用控制器。沒有備用控制器時,應對該受保護區(qū)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暫停使用該區(qū)域。
5.6.4 使用單位與承擔維修的企業(yè)應各自做好維修記錄,并保持至產品報廢。
5.6.5 使用單位應根據使用場所環(huán)境及產品保養(yǎng)要求制訂保養(yǎng)計劃。保養(yǎng)計劃應包括需保養(yǎng)產品的具體名稱、保養(yǎng)內容和周期。
5.6.6 產品使用單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產品易損件,或與有關產品生產企業(yè)或供應商簽訂相關備用品合同,保證備用品數量。
5.6.7 具有報臟功能的探測器,在報臟時應及時清洗保養(yǎng)。沒有報臟功能的探測器,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清洗保養(yǎng),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應每2年清洗或標定一次。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氣敏元件達到生產企業(yè)規(guī)定的壽命年限后應及時更換。
5.6.8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使用壽命不應超過12年,可燃氣體探測器中氣敏元件、光纖產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壽命不超過5年。產品達到使用壽命時應報廢。
5.6.9 產品使用單位應建立產品報廢處理程序,做好報廢處理記錄。報廢的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按進貨渠道退回產品生產廠商、進口廠商或者他們的委托回收單位,不得任意棄置。
5.6.10 不同類型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和模塊等現場部件應有不少于設備總數1%的備品。且每種類型備品數量不得少于4個。
5.6.11 每月對不少于10%火災探測器進行試驗,查看報警功能是否正常,并排除探測器的故障,全年檢查覆蓋率達100%。
5.6.12 每年應對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相關消防產品開展以下檢查:
a)對每一只報警按鈕、區(qū)域顯示器進行一次火災報警功能檢查,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所有探測器的報警功能及確認燈顯示功能:
b)對每一只模塊進行一次功能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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